半島時評:用刑法利劍守衛“腳下的安全”
本報評論員 王學義
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4月22日新華社)
窨井蓋雖小,但直接關系到市民“腳底下的安全”。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有多么頻發呢?據不完全統計,僅2017年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余件。可以說,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已經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此次,兩高一部聯合下發意見,體現了對民生關切的積極回應。
此次意見的創新性是顯而易見的。其一,突出系統性。這是首次就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意見出臺后,司法機關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打擊涉窨井蓋的各類犯罪行為,糾正以往對這一類犯罪打擊不夠有力、罪名適用不夠準確等問題。如此既能讓犯罪分子罰當其罪,也能督促司法機關嚴格辦案,凡是觸犯刑律的,決不能只做治安處罰了之。
其二,突出保護公共利益。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本質是危害公共安全,而不僅是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意見按照法益優先保護順序,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放在首位,對于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同時,還將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作為兜底性罪名作出規定。這體現了對相關罪名的全覆蓋。
其三,突出打擊涉窨井蓋職務類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并重,給相關管理者敲響了警鐘。窨井“吃人、傷人”事件頻頻發生,究其原因,除了對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打擊不力之外,也與管理部門疏于管理、怠于履職有重要關系。在過去,我們多次從媒體上見到民眾被窨井“咬”傷后,想維權卻發現窨井“無人認領”。這背后既因為“九龍治水、權責不明”,又有各相關部門“拖、推、躲”等原因。此次意見明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整個管理鏈條全部納入進來,無疑會增加震懾力。此外,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窨井蓋”的范圍。不光是市中心的,還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農村中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在城鄉一體化的背景下,這種廣義上的解釋有利于夯實責任。
當下,我國正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像窨井蓋這種“老大難”問題是老百姓的痛點所在,理應從制度上盡快予以解決。用刑法利劍守衛群眾“腳下的安全”,正是以法治推動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