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是盜來的贓車,卻還敢冒險收購,以3200元買下市值8300元的桑塔納轎車,本想倒手發(fā)筆財,但沒逃過市北民警的追查。近期,法院判處焦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焦某,今年26歲,做廢品生意。2009年2月,焦某的小店來了兩個大客戶要賣一輛桑塔納車,賣主表示等錢用,出錢就賣。砍價中,對方透露,車是偷來的所以便宜,希望能出個“合理價”盡快處理掉。焦某知道后,覺得壓低價格買下再轉(zhuǎn)手能撈一筆,于是以3200元的價格成交。
剛過半個月,焦某就受到市北警方的審查。在派出所里,焦某低頭認錯但為時已晚,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刑拘。據(jù)了解,涉案的桑塔納轎車,司法鑒定為8300元。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應(yīng)予懲處。鑒于焦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焦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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