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木須蟲
湖南人譚先生有一件祖?zhèn)鞯奈髦芮嚆~鼎。今年3月,被680萬元價格賣給深圳一“土豪”,接著他就快遞將這件“寶貝”寄給對方。然而不幸的是,快遞箱到深圳后,青銅鼎壞成一塊一塊了!譚先生認為,快遞公司應該賠償“寶貝”的價值及相關損失,共計980多萬元。而快遞方面只愿意賠償運單險3萬元。(5月4日《南方都市報》) 就個案而言,核心的問題并不在于快遞物品損毀后該如何賠償,而在于快遞本身作為平等的服務合同在形成之前,確切的風險有沒有切實的共同認知,并在規(guī)則上達到清晰的認同。比如,寄送的物品是什么,價值幾何,快遞企業(yè)在承攬前應當知情,而寄送者也有告知的義務。
對于快遞企業(yè)來說,驗視制度并不是單純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很大程度也是運營經(jīng)濟風險的源頭篩查機制。“天價古董”損毀,快遞行業(yè)是不是也該反思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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