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彰顯法治進步
2019-12-30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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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12月29日新華網)
如按照收容教育制度,針對賣淫嫖娼人員,可以實施期限為6個月至2年的強制性收容教育。這樣的做法,不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事實上也與許多上位法存在明顯的矛盾。
比如《立法法》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從具體懲處力度來看,長達“6個月至2年”,甚至已超過拘役等刑罰期限的收容教育期限,也不符合“罪(過)當其罰”的法律處罰原則。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而進一步從實施程序角度來看,收容教育制度,既無需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也沒有經過行政處罰程序,便可以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最多長達兩年,且沒有相應救濟程序,不僅具有極大隨意性,嚴重缺乏可監督性,而且極易滋生各種權力腐敗。
在這種背景下,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將其徹底送入歷史,不僅有助于告別“法外之刑”,也是有效維護法治秩序統一完整性的必然要求。正如我國《憲法》所明確規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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