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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拿“不可抗力”說事 在合同中,開發商對于延期交房責任聲明部分,往往會加上一句“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房延期,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免責聲明。而當房子真的不能按期交付了,有的開發商就以此條合同約定為依據,找各種理由拒絕賠償,比如冬季罕見的惡劣天氣使工程無法進行、趕上罕見的用工荒致使工程不得不放緩等,并將這些理由歸結為導致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因素,從而逃避向業主提供違約賠償。
清泰律師事務所于欽杰律師解釋了“不可抗力”這一名詞:“合同中所言的‘不可抗力’,指的是那些不能預見或者即使能夠預見也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戰亂、政策變化調整等情況。”因此,于律師認為,開發商歸結為不可抗力的理由,有的并不成立,比如由于冬季天冷而不能施工,或是由于夏季氣溫高于警戒線而法定停工的情況,就不屬于法律上講的不可抗力,因為正常年份的季節都會出現以上原因而停工的情況,憑借多年的建筑經驗,開發商是可以預知的,因此這一理由不成立,購房者依舊可以主張延期的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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